艺术没有形状。
在自由的状态下,艺术的创造没有边界,这意味着创新可能时时发生,创新是艺术发生发展的生命力。
艺术的创新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首创,一种是再造。无论是首创还是再造,根本上都是在对历代艺术家的观念、技术、方法、材料等的习得和运用基础上的创新,既没有可以量化的指标,也没有质性的硬性规定,艺术创造的方式、途径、阶段、成分、比例、程序、度量也没有具体标准。
艺术虽有其特殊性,但在一般的意义上,又与其他领域没有根本的不同,那就是底线不能逾越,即不能侵犯他人权益,比如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以及发明权等。它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如何准确界定学习、借鉴、模仿、挪用、改造还是抄袭,如何准确进行性质判定。
仅就中国言,古往今来的艺术家创造了许许多多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形式”,如曹衣出水、吴带当风、陆家样、张家样、癫张醉素、颜筋柳骨、黄筌富贵、徐熙野逸、瘦金体、米家云山、郭熙蟹爪树、马一角夏半边、郑思肖无根兰、倪瓒一河两岸、王铎涨墨、郑板桥乱石铺街、黄宾虹太极图……成为民族文化和世界文化的公共资源和财富,可以无偿共享,在历代艺术家的基础上,艺术不断进行创新发展。
每个艺术家都希望创造出自己的“样式”和风格,成功的创造就意味着成为典范、成为传统。但作为历史智慧的产物,艺术成果没有办法独占,所以甚少有艺术家对自己的创造明确提出私有的权利主张,这就为权属划分和法律判定制造了障碍。
随着法律的普及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当代美术界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性事件和权属纠纷渐渐地多了起来。
在艺术的生产与发展上,一直鼓励拿来主义,也没有办法回避拿来主义,“拿来”是艺术进步的标准动作和金科玉律,但“拿来”的意图必须以促进艺术进步为旨归。我相信,在道德层面,侵犯他人权利者一般而言是清晰自知的,而一旦进入法律层面,便会演变为无理辩三分的对质与对峙,虽然证据才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但这还是指普遍而言,在艺术的范畴,证据有时也无能为力。
艺术不是法外之地,我主张还是要积极尽一个公民的义务——有法必依。
那么美术领域判定侵权的依据如何确定呢?作为一个非法律工作者和知识产权专业方面的专家,我在思考——有意窃取他人具有知识产权性质且未经授权使用的成果以谋取物质利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标准?
为什么会出现侵权的问题呢?
当下,部分艺术家对艺术早已失去了敬畏心,艺术的工具化、利益化倾向愈趋严重,在重商主义、成功主义和精致利己主义的影响下,走捷径、低成本成为艺术生产和财富积累的方便之门,这是侵权问题滚滚而来的根源。
怎样解决侵权的问题呢?私以为仅仅依靠知识产权的界定和法律制裁恐怕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本就不易界定的艺术行为。
论文有查重检测机制,超过一定比例便不予发表和认定,虽然不能从源头上阻绝抄袭侵权之歪风流弊,但多少还起了一点限制的作用。论文与艺术品的诉求不同,艺术品更多地指向市场,但市场利益渊薮的本质,使得目前在艺术创作方面连这一步也难以迈出,但有必要进行这方面的规则标准的制定,这可以作为方法论之一进行尝试。
其次,侵权行为一旦认定,应采用严刑峻法进行令其印象深刻的制裁,牟利者剥夺其利,求名者销毁其名,甚至取消其一定时限的从业资格。
最重要的解决之道,还是鼓励回归艺术本体。
在艺术中解决艺术的发展问题,需要培养艺术家艺术创造的意图和意志,有了这样的意图,才有可能去重建对于艺术的信仰,才有可能投入时间和精力学习钻研,才有可能知己知彼,才有可能发现艺术史上的空白在哪里,才可能发现自己的艺术之路朝向何方。有了这样的意志,才有可能尝试以种种艺术手段戮力创新,才有可能创造新的形式,达到新的精神高度。
在艺术的创造中,意图是志向,意志是力量。在专业基础能力达到的前提下,艺术的创新就有了可能性。有了创新的可能性,谁又愿意去抄袭或者剽窃呢?一个创造力强大的艺术家自然也不会在意后来者非恶意的抄袭或挪用,他会笑着说:拿去。
每一个从事艺术创造的从业者,建议都去认真学习一下石鲁先生,无法而法,法自我出,以坚定的意图和意志,去无畏地创造艺术。
录石鲁自评诗与有志者:
人骂我野我更野,搜尽平凡创奇迹。
人责我怪我何怪,不屑为奴偏自裁。
人谓我乱不为乱,无法之法法更严。
人笑我黑不太黑,黑到惊心动魄魂。
野怪乱黑何足论,你有嘴舌我有心。
生活为我出新意,我为生活传精神。